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743命令,宣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卖力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覆了记者提问。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制度革新。在全面总结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革新试点等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治理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土地治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增强执法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制度革新的决策安排落实到位,亟需对1998年国务院制定公布的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条例》在土地治理法确定的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治理等重点问题,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步伐,强化对耕地的�;�,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界限,强化执法责任,确保土地治理法获得全面贯彻实施。
问:《条例》如何接纳“长牙齿”的硬步伐,落实最严格的耕地�;ぶ贫�,坚决停止耕地“非农化”、避免“非粮化”?
答:《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安排,强化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治理和�;�,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界限,强化执法责任。一是划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明确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づ獬ブ贫�。二是划定开垦耕地验收制度。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对“占补平衡”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三是规范和细化土地整理。明确制定土地整理计划的相关要求、实施主体等,勉励社会主体依法加入土地整理。四是明确耕地�;ぴ鹑沃魈�。划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耕地�;じ鹤茉�,国务院对其耕地�;ぴ鹑文勘曷涫登榭鼋锌己�。五是严格执法责任。加大了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分力度,增加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处分划定。
问:《条例》在《土地治理法》的基础上,对土地征收制度作了哪些细化?
答:为�;ず帽徽鞯嘏┟裾比ㄒ�,《条例》对土地征收制度作了进一步充分和完善:一是细化征收程序。增加征收土地预通告制度,明确土地现状视察、社会稳定危害评估的要求;征收土地申请批准后,地方人民政府宣布征收土地通告,宣布征收规模、时间等具体事情安排,对个体未告竣征地赔偿安顿协议的作出征地赔偿安顿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二是规范征收赔偿。划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土地赔偿费等有关用度,包管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用度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土地赔偿费、安顿补贴费的分派步伐。三是强化危害管控。明确将社会稳定危害评估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并对危害防备步伐和处理预案作出划定。四是包管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加入权、监督权。要求社会稳定危害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加入;大都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收赔偿安顿计划不切合执法、规则划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问:《条例》在农民宅基地正当权益包管方面作了哪些划定?
答:《条例》在宅基地治理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并针对“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作出了限制性划定。一是包管农民合理的宅基地需求。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凭据国家划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包管本行政区域农民宅基地需求。市、县、乡(镇)领土空间计划和乡村计划要科学划定宅基地规模。二是规范宅基地治理。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核批准程序;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包管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三是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明确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家退出宅基地。
问:《条例》在《土地治理法》的基础上,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作了哪些细化?
答: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关于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一是增强计划管控。明确领土空间计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结构和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依据领土空间计划提出计划条件,明确“入市”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并会同有关部分提生工业准入和生态情况�;さ纫�。二是明确交易规则。划定土地“入市”需体例相应计划,双方要签订书面条约,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备案;土地使用者应当实时支付用地价款,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入市”土地使用权再流转的,应当签订书面条约,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答:《条例》贯彻落实国务院用地审批有关革新精神,对农转用审批制度作了优化。一是减少审批层级。划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分拟订农用地转用计划,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删除现行条例“逐级”上报审批的划定。二是简化审批质料。对原“一书四计划”(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地转用计划、增补耕地计划、征收土地计划和供地计划)进行合并调解,整合为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征收土地申请,并明确农用地转用计划内容。三是合并审批事项。合并治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答: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包管土地的可连续利用,《条例》就建设用地治理作了以下划定:一是明确建设用地要求。划定建设使用土地的,应当切合领土空间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并接纳有效步伐避免、减少土壤污染。二是严格土地利用计划治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增强土地利用计划治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将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向社会宣布,以稳定社会预期。三是完善临时用地划定。划定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凌驾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临时用地期限不凌驾四年。
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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