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矿业权治理司卖力人就《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挂号治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情况,效劳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增强能源资源包管能力,增进矿业健康可连续生长,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挂号治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方面更好了解《通知》主要内容,熟悉相关治理政策,自然资源部矿业权治理司卖力人回覆了记者提问。
1.问:《通知》修订的配景是什么?
答: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生长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宁静。面对疫情后经济苏醒和外部情况庞大多变等不确定性因素,需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治理政策,勉励勘查、增进开发,稳住经济大盘。修订完善《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安排,维护能源资源、重要工业链供应链宁静,增进矿业健康可连续生长的一项重要举措。
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领域“放管服”革新不绝深化,矿业权治理能力和水平不绝提高,具备放宽在综合勘查、矿业权转让等方面的限制,精简审批挂号环节和申请要件的条件。修订完善《通知》也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革新,优化营商情况,引发矿业市场活力的硬步伐。
2.问:《通知》内容与原有矿业权挂号治理政策如何衔接?
答:2017年,原领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挂号治理的通知》(领土资规〔2017〕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领土资规〔2017〕15号)、《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挂号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领土资规〔2017〕16号),3个文件配合组成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挂号治理制度体系,是矿业权治理事情的重要依据。合并修订3个文件并重新宣布,既坚持了政策延续性,同时也为《矿产资源法》及配套规则修改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领土资规〔2017〕14号文修改后作为《通知》第一部分“完善矿产资源勘查挂号治理”,领土资规〔2017〕16号文修改后作为第二部分“完善矿产资源开采挂号治理”,领土资规〔2017〕15号文修改后作为第三部分“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14号、16号文其他内容合并为第四部分“其他有关事项”。在具体修改内容上,放宽了变换勘查矿种、采矿权深部上部勘查和探矿权转让年限等方面的限制,精简了矿业权挂号申请要件。《通知》较原3个文件,总计删减合并23条,精简矿业权挂号要件9个。
3.问:《通知》在勉励矿产资源综合勘查方面进行了大幅的政策调解,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避免矿业权申请人规避竞争出让,以高危害矿种名义申请挂号探矿权但实际勘查低危害矿种,原领土资规〔2017〕14号文对矿产资源勘查矿种变换挂号进行了严格限制,仅允许金属类矿产的探矿权变换为其他金属类矿产。近年来,全面实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法调解为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在此配景下,放宽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矿种限制的政策条件已经具备,《通知》明确划定,除油气和非油气矿产之间、非煤探矿权勘查煤炭资源以及勘查放射性矿产等4种特殊情形外,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治理勘查矿种变换(增列)挂号,凭据实际发明的矿产体例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探矿权转采矿权时,凭据储量报告确定开采矿种并向具有挂号权限的机关申请采矿挂号。
4.问:为勉励“就矿找矿”,《通知》作了哪些政策调解?
答:“就矿找矿”是矿产勘查事情中的古板和重要的找矿要领,找矿乐成率相对较高。按原有划定,在已有采矿权的上部和深部开展找矿事情,可按协议方法出让上部和深部的矿业权。为加速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勉励“就矿找矿”,《通知》进一步简化程序,划定采矿权人可直接勘查其采矿权上部和深部资源,无须再治理勘查许可证,在放宽政策的同时要求增强监管。
5.问:《通知》对矿业权转让治理有哪些放宽政策?
答:为进一步搞活矿业权二级市场,勉励社会资本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通知》取消了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法取得的探矿权转让年限限制。将协议出让取得的矿业权转让限制年限由10年调解为5年。同时,对勘查开采主体有特殊资质要求的矿种,在切合要求的申请人之间,转让变换不受5年限制。
6.问:《通知》明确保存的探矿权可继续勘查,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近年来,矿产资源开采标准不绝提高,一些原已治理保存的探矿权需继续勘查,提高事情水平才华切合开采条件。为解决此类实际问题,《通知》明确因政策变革导致勘查事情水平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导致不可转采矿权,需继续开展勘查事情的已保存探矿权,可申请探矿权延续。
7.问:《通知》在探矿权转采矿权治理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答:一是划定探矿权转采矿权无须注销原探矿权。国务院第241命令划定的矿区规模包括可供可采矿产资源的规模,一些高危害探矿权在转采后剩余部分仍有进一步勘查潜力。《通知》将原来采矿权新立挂号时注销相关探矿权的要求,修改为可变换缩减探矿权面积,允许转采矿权后剩余部分继续勘查。二是简化探矿权转采矿权程序。将原来先划定矿区规模,后申请采矿权新立挂号两次审批合并,简化为直接申请新立挂号一次审批,明确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拟申请的矿区规模编报相关资料,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审查时对矿区规模一并审查确定。
8.问:《通知》在矿业权挂号申请要件方面进行了哪些精简优化?
答:多年来,自然资源部连续精简矿业权挂号申请要件。此次,进一步精简优化了挂号要件。一是取消探矿权申请资料中的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等4项资料,采矿权申请资料中的情况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分批复文件等5项资料。二是改变资料获取途径,企业营业执照等2项资料改为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三是对采矿权延续挂号剩余保有储量证明质料等3项资料进行了简化调解。四是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核查意见(范本)进行了精简优化,对探矿权注销、变换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名称等事项,不再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出具核查意见;对相关政策已调解、挂号机关可自行盘问获取的核查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精简,其中探矿权精简34项核查内容,采矿权精简28项核查内容。
需要强调的是,取消申请资料不代表相关治理事项的取消,申请人仍需要按相关划定依法履行体例情况影响评价报告、资料汇交等相关义务。
来源:自然资源部分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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